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
根據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五條第四款及第9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 警察總局–協調實體
- 檢察院
- 海關
- 法務局
- 金融管理局
- 司法警察局
功能
根據第6/2016號法律第五條,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具有以下功能:
- 設立及維護包含被指認的自然人、法人及實體,以及被凍結資產的最新登記的公開資料庫,並於其互聯網網站中上載相關資料;
- 將第6/2016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行為的公佈,以及按第九條第一款採取的措施,通知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六條規定的實體;
- 就第6/2016號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向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實體提供具體指引,並發出特定指示,以確保該等責任和義務的履行;
- 應要求發表意見,尤其就第6/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的範疇;
- 執行第6/2016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