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舉報機構應該於凍結後多少天內向委員會作出通報?
考慮到所有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活動及相關的融資活動均對本地區構成嚴重危險及威脅,故任何舉報實體在作出凍結行為後需於兩天內向委員會作出通報,以便委員會跟進後續工作以安排將凍結的行為及相關資料公佈於互聯網網站的公開資料庫中。
-
一名銀行客戶在進行一筆交易,期後舉報實體發現其交易對手為一為符合凍結配對條件的被指認人士,舉報實體是否需要凍結其客戶的賬戶?
按第6/2016號法律第八條“禁止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的規定,舉報實體應禁止向該名符合凍結配對條件的人士提供任何金融服務,故舉報實體應即時禁止該名客戶進行有關交易。另外,由於該名人士有可能是按被指認人的名義/指示進行有關交易,舉報實體應按第十六條第一款 (二)項的規定於兩個工作天內通報委員會。如舉報實體是於事後發現而未能即時拒絶交易,亦應於發現該事實後於兩個工作天內通報委員會。
在上述情況,由於被指認人士並非舉報實體的客戶,故舉報實體只需進行通報義務而無需對其客戶作出凍結行為。
-
如被凍結客戶在銀行有貸款/保單自動扣除繳款,銀行可否扣取客戶賬戶內的資金作償還貸款/保險費繳款之用?
根據第2/2016號法律第十二條“取得資產”的規定,抵押貸款/保險費繳款等屬基本開支,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行政長官申請動用有關款項,在獲批准後,方可用以支付有關開支。利害關係人應向委員會呈交附理由說明的請求,再由委員會將有關申請送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
銀行若向匯款行查詢匯款人身份識別資料,當中回覆時間可能較長(可達一至兩個月),而所需的成本高,這問題怎解決?
當對匯款人懷疑時,銀行是應該向匯款行查詢匯款人的資料。如果名單上的資料不全時,風險會相對較低,因為縱使銀行獲得有關資料,仍然不能視為完全匹配;但如名單資料齊全時,銀行便應儘快獲得匯款人/收款人的資料以作核對。雖然成本可能較高,但銀行亦必須注意的是,凍結的義務除了是一個履行法律的責任外,任何與制裁名單及恐怖份子有關的交易皆是極高風險的交易,若銀行進行了有關交易將需承擔鉅大的信譽風險,故銀行本身亦應定期進行有關覆核以確保沒有此類交易發生。
-
倘若保單受保人與制裁名單上的被指認人士的資料完全匹配且不幸身故,那麼該保單的受益人能否獲得賠償?
倘該保單受保人不幸身故,有關對其約束的凍結制度也隨之失效,故在這情況下,倘受益人並非制裁名單上同樣被指認的人,有關受益人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但如保險公司在合理推定下有理由懷疑受益人亦為恐怖份子或是按被指認人指示進行交易之人士,保險公司應按第6/2016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兩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作出通報。
-
倘若保單受保人不幸身故,而該保單的受益人與制裁名單上的被指認人士的資料完全匹配時,那麼該受益人能否獲得賠償?
倘該保單受保人不幸身故,而有關受益人卻在制裁名單上時,因對其約束的凍結制度仍然生效,因此保險公司須按第6/2016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凍結,及按第八條的規定拒絕提供資產或金融服務。同時,保險公司應按第6/2016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兩日內向委員會作出通報。
-
倘若一名客戶親臨舉報機構進行交易,職員當場發現有關客戶與制裁名單上的資料完全匹配,職員應否立即向司法警察局舉報?
根據《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當發現與名單配對的人士或實體時,舉報實體需即時凍結第七條內所規定範圍的資產及按第八條禁止向其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並應按第6/2016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兩日內向委員會作出通報。另外,雖然《凍結資產執行制度》內並無列出需向警察機關舉報的要求,但當某人或實體與指認名單匹配時,此被指認人士或實體已是一個潛在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亦是第3/2006號法律所針對的刑事行為。因此,有關人士或實體亦應被舉報至有權限的執法機構,以澳門的情況來說即司法警察局。
-
舉報機構在進行凍結行為後,委員會是否會再作出調查及通知舉報機構結果?如果舉報機構在進行凍結後始發現錯誤進行凍結,是否需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舉報機構在進行凍結後需於兩日內通報委員會。委員會獲悉凍結行為後,當有需要,會轉送相關部門展開刑事調查程序。
根據第6/2016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如舉報機構是根據善意原則並已按謹慎原則履行客戶盡職審查義務取得有關資料作出核實後作出凍結行為,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如舉報機構不遵守第七條(凍結)、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禁止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向委員會提供關於凍結的資料)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會按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及按情況所適用的刑事處罰。
-
在凍結問題上如有問題時可以使用委員會的熱線,但業界是否可以以公函的形式查詢?
業界可以熱線、信函或電郵向委員會作出諮詢。但建議業界採用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提出問題,因凍結行為需以最短時間內進行。